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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语清鉴(第2期)

时间: 2010-10-12 00:00:00   来源: 临海廉政网   


廉语清鉴
(第2期)

 

中共临海市纪委(监察局)         20101012日刊

 


按:《廉政准则》中的第二个禁止6个不准,都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克己奉公,严防商品交换的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目的在于防范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准则,利用个人的职权或者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私自从事营利等各种与党的要求、与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本期着重加以解读。


《廉政准则》实例解读(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深入理解

1)经商、办企业,既包括以独资、合资、合股、合伙以及承包、租赁、委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也包括个人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等。

2)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虽不用本人名义,但用其配偶、子女或者其近亲属的名义,与他人事先有约定,在申办企业或者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损失。

3党员领导干部将资金“借”给他人经商办企业,自己参与分红的,实际是自己投资经商办企业。

●法纪链接

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论是否获利,均构成违纪。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获取非法利益,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特别提醒

1)经商、办企业,不仅违纪,还可能产生经济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2)经商、办企业和担任国家公职人员不可“鱼和熊掌兼得”,如果觉得经商、办企业更能实现人生价值,可以申请辞职“下海”。

●前车之鉴

2008年,三门县纪委查处了一起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案件。时任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潘某、副局长陈某、规划科科长何某等三人,以亲属的名义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专业从事土地资产咨询、土地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代办各项土地报批手续、土地测量等业务,2005年年底至20086月间,公司以分红、虚发工资等形式分配利润。潘某、陈某、何某分得十余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潘某、陈某、何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错误,三人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款项被全部追缴。


2、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深入理解

1)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就有可能违背职务的廉洁性,参与公司的经营运作,实际上是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变相方式。

2从企事业单位选拔、调任或者招考来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来合法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应当在转任前或者组织规定的期限内妥善处理,不能继续持有。

●法纪链接

1)违反规定在非上市公司(企业)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列》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最高可开除党籍。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股份或者证券的,如果为对方谋取利益,可能构成受贿罪。

●特别提醒

对以各种名义劝邀入股的,要坚决拒绝。

●前车之鉴

三门县六敖镇常务副镇长赖达旦,利用职务便利,为某船业公司审批宕渣临时取土点提供帮助,在未参与管理和投入资金的情况下,获得该宕渣临时取土工程的1/5股份,以股份分红的名义收受人民币8万元。法院认定该款为受贿。

3、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深入理解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普通投资者平等参与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这里所指“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771日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规定。

●法纪链接

1)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有欺诈、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证券市场行业的,可能构成犯罪。

●特别提醒

1)严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2)严禁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3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严禁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严禁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应合法。

●前车之鉴

2009年,三门县六敖镇原镇长梅安红、交通局原副局长何才兵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经查,两人均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的错误。梅安红利用手中职权为包工头提供工程上的帮助,向该包工头借款15万元,用于炒股,至案发未归还。何才兵利用职务便利,虚开旅游公司发票套取下属单位现4万元,用于炒股。两人均受到党纪法律的严惩。


4、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深入理解

1)主要表现形式: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登记申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入股形式经办企业或者从事商业和其他营利活动。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者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法纪链接

1)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构成违纪。依照《党政处分条列》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可能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3利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为他人转移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可能构成洗钱罪。

●特别提醒

1)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定居及从业情况,属于应向组织报告的事项。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公证。

3)个人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合法拥有国(境)外公司股份,应按规定妥善处理。

●模拟案例

刘某是某国有企业总经理,妻子和孩子均在国外。刘某通过妻子和孩子在国外注册了公司,利用手中职权,以投资合作等为名,将数千万元国有资产转移到妻儿的公司账上,并予以侵吞。刘某的行为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在其准备外逃的前夕,将其抓获。刘某最后受到法律的严惩。

点评:近年来,少数腐败分子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把侵吞来的国家资产转移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刘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有关不得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的规定,其疯狂敛财转移资产的行为更构成严重犯罪。


5、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深入理解

1)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能在经济实体中兼任实职,也不能担任名誉职务。

2)确因工作需要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并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3)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各种酬金,如顾问费、咨询费等。

4有偿中介活动主要是指通过为销售方与购买方、服务人与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一种经济活动。

●法纪链接

1)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关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规定处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可能构成受贿罪。

●特别提醒

1)对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邀请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的,要予以谢绝。

2党政干部在引进资金、项目等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不能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可作为评优和评先的参考依据。

3)领导干部收受本人所拉广告费的提成,属于一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4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在报刊、杂志社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即使从事了属于该兼职职务范围内的编审工作,也不得以各种名义领取报酬。

●前车之鉴

2004年,台州市开展领导干部兼任企业领导职务或兼职取酬问题专项清理,全市共清理纠正了39名市管干部和244名县(市、区)管干部的违规兼职问题,收缴兼职取酬金额32.3万元,一名市管干部还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受到查处。2007,路桥区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17名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进行了清理,清退出违规双重领取的考核奖金86.98万元。


6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深入理解

1本项规定可概括为“三年两不准”:三年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两不准是指不准接受上述单位聘任,不准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离职或者退休后到各类协会、学会任职的,同样适用本项规定。

●法纪链接

1违反上述规定,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离职或者退休后收受财物,事先有约定的,可能构成受贿罪。

3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的,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特别提醒

1)安排好退休后的生活,可多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

2如果从事营利性活动,要严格遵守“三年两不准”规定,避免被人利用。

●模拟案例

马某是某县房管局局长,今年刚刚退休。某房产公司看中了马某在业内丰富的人脉资源,立即高薪邀请他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专门负责项目审批、疏通关系等业务。马某欣然接受邀请,在他的运作下,该房产公司经营果然上了一个新台阶。不久,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马某进行了调查,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纪,受到了处理。

点评:领导干部退休后即到原任职务管理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容易造成不公。为此,中央规定了“三年两不准”,防止退休领导干部利用原有影响力谋利。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构成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错误。


附录: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经商办企业的;

()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刑法》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行政管理制度,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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