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1-01-04 00:00:00 来源: 临海廉政网
中共临海市纪委(监察局) 2011年1月4日刊
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区分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拥有维护和发展个人正当利益的权利,但是必须公私分明。现实中,有小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权力,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损害公共利益,谋取不正当个人私利。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廉政准则》第三条就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党员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侵害公共财物的行为,切实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洁。
《廉政准则》实例解读(三)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1、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深入理解
(1)公款报销支付既包括在本单位,也包括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国有、集体单位报销支付。
(2)个人负担的费用,既包括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也包括应当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3)用“小金库”报销支付个人费用,也属公款报销支付,同样违纪违法。
●法纪链接
(1)违反规定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根据不同性质和情节,构成非法占有、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分别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第八十五条规定,给予处分。
(2)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特别提醒
(1)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销凭证。
(2)当下属提出帮助“处理”个人费用时,要坚持原则。
(3)任何报销都有据可查,要自律自重。
●前车之鉴
(1)临海市委宣传部原部长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个人赴北京、海南探亲访友、旅游散心的费用25337元,用公款报销,其行为构成贪污。2006年,杨某受到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报销的费用被全额追缴。
(2)临海市沿江镇原党委书记杨圣军,热衷于奢侈豪华的生活,经常出入KTV、高档商场等高消费场所,多次将其中的奢侈消费用公款报销。2003年3月、2006年4月杨圣军通过虚开发票在镇财务分别报销1.2万元、2.2万元,杨圣军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2007年,杨圣军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深入理解
所谓违反规定的情形是指
(1)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2)虽履行了审批手续,但时间超过六个月。
(3)有能力归还,经多次催而不还。
(4)将公款、公物用于进行营利性活动和非法活动的。
●法纪链接
(1)违反上述规定,可能构成占用公物和借用公款超期不还两种违纪行为。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
(2)占用公物和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特别提醒
(1)确因需要借用公款公物,要履行审批手续。
(2)六个月是关键,借用公款公物,要在此期限内归还。
(3)禁止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
●前车之鉴
玉环县盐务管理局原局长陈义文,未经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同意,擅自以暂借款名义先后6次借用公款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累计人民币21万元。另外,2009年6月至2010年3月,陈义文还多次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虽借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挪用公款累计人民币56万元。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3、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深入理解
私存私放公款的主要表现形式:
(1)在擅自开设的账户中存放,形成账外账。
(2)以个人储蓄的形式存放,即公款私存。
(3)直接将现金存放在仅个别人知道的地方。
●法纪链接
(1)私存私放公款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理。
(2)私存公款,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特别提醒
(1)财务人员切不可贪图方便,将公款私存私放。
(2)严格收支管理,规范账户设置。
(3)私存公款利息归个人所有的,或随意支配私存公款的,构成贪污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贪污罪。
●前车之鉴
(1)2006年,黄岩城关中学原校长夏某,因违反财经纪律,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查,2004年至2005年,夏某未经集体商量,将收取的跨学区捐赠款共计48.7万元,直接由学生家长存入台州市黄岩宏旭塑料厂账户,未按规定存入区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违反了财经纪律。
●廉政动态
2009年以来,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的统一部署,我市深入开展了治理“小金库”行动。在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 “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日前基本结束,全市自查自纠单位共上报“小金库”1766.53万元。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6月份开始,我市对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设“小金库”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经统计,全市共有1119个社会团体和374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需进行自查自纠。目前,纳入自查自纠的单位均已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自查自纠面达100%。通过自查,全市初步发现有9个社会团体和20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设“小金库”,涉及违规资金分别为1023.43万元和743.1万元。目前,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正根据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实施重点检查,并督促违规者及时整改。
4、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深入理解
(1)旅游包括国内旅游和出国境旅游。
(2)变相公款旅游是指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之名义行公款旅游之实。
(3)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国家规定的国内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景区旅游。
(4)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
●法纪链接
(1)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关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规定处理,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负担。
(2)顶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从严处理并曝光。
●特别提醒
(1)不要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
(2)不要擅自增加访问国家、地区、城市,绕道或者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3)外出活动期间,非公务活动的支出应由个人负担。
●前车之鉴
(1)2006年,黄岩区卫生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杨某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公款出国旅游费用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经查,
(2)2005年,黄岩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原主任俞某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对旅游费用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经查,2005年8月至11月,俞某在未得到批准情况下,组织环卫处70名职工分三批赴港澳地区旅游,历时6天,旅游总费用202830元分别放在环卫处财务和下属的好家园保洁有限公司、佳净保洁有限公司报销。
●廉政动态
200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公款出国(境)旅游案件165件,涉案人数634人,其中18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追缴涉案金额988万元。
5、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深入理解
(1)高消费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超出个人收入承受能力的消费。
(2)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一般指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和高尔夫球等价格不菲的娱乐、健身活动。
●法纪链接
(1)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纪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所用公款由个人负担。
(2)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赞助,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获取俱乐部会员资格,可能构成受贿罪。
●特别提醒
(1)邀请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赠送俱乐部会员资格,是拉拢腐蚀领导干部的新手法,要引起警觉。
(2)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爱好,参加一些积极向上的娱乐、健身活动,培养健康情趣。
●有关报道
高尔夫球目前在我国属一项奢侈的运动,打一场球少则几百多则上千元。日前有记者披露,不少党政干部迷上了打高尔夫球,且没有几个玩高尔夫球的干部真正是自己掏腰包的。这种奢侈消费行为就不能不引起百姓的关注了。
目前在海南买一个高尔夫球场会员证的费用在8万元至13万元之间,最贵的是亚龙湾高尔夫球场,会员费是30万元。在海南打一场高尔夫球,一般的场地最低收费在200元至400元,比较好的场地打一场球的费用为600元至800元,在北京、上海和广东打一场高尔夫球的费用甚至高达1500元至2000元。高尔夫球运动在我国时兴是近几年的事,但已有不少党政干部的身影出现其中,不能对此见怪不怪。海南目前约有200人拥有高尔夫球场会员证,约有2000人热衷于这项运动,其中不少就是党政干部。按每周打一场球计算,一个月的消费在2000元左右,一个处级干部一个月的工资打不了几场球,即使是厅局级干部靠自己的工资也消费不起。
6、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深入理解
(1)国家关于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津贴、补贴、奖金等都有严格规定,一定要严格遵守。
(2)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是变相侵害国家资产的行为,导致分配不公。
(3)不能违反违定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开支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法纪链接
(1)违反上述规定,属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2)在购买商业保险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回扣”、谋取私利的,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特别提醒
(1)台州市实行规范津补贴后,任何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将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并追回津补贴和奖金。
(2)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要坚决纠正。
●前车之鉴
张美汉在任台州市科协主席期间,伙团他人将科普资料费等单位收入转入下属单位,然后采用虚假发票套现的手法,套取现金75.29万元,以奖金、补贴等名义发放给单位职工,构成集体私分科普经费的行为。该案被查处后,除所发奖金被收回外,张美汉等人还因为贪污或受贿等犯罪被判刑。
7、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深入理解
(1)公共财物既包括国有、集体财产,也包括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款或者专项基金,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保管的私人财产。
(2)象征性地支付钱款,主要是指购买物品时支付的价款远远低于同等同类物品在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
●法纪链接
(1)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或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非法占有违纪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处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违纪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特别提醒
(1)建立健全公共财物台账,加强管理。
(2)对借用的公共财物应及时归还,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3)转让、处置公共财物,要公开透明。
●前车之鉴
2004年,时任临海市大田街道工会主席的罗丙亮、工办主任的卢善本以征地工作组成员身份负责下沙屠村征地工作。在征地过程中,两人违反财经纪律,将800万元征地款存在个人账户。由于缺少监管,可以随支随取,任意挥霍,造成账务极其混乱,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达1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中,卢善本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17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8、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深入理解
(1)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都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
(2)财政资金主要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3)各类公共资金要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法纪链接
(1)挪用上述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错误,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处理。单位挪用上述资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给予主要责任者处分。
(2)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究相关批准人、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
(1)严格遵守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的管理规定、使用办法。
(2)定期对这些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前车之鉴
(1)“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主犯李树彪,利用担任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职务的便利,骗取由其监管的住房公积金5667万元,并将其中的5495万元非法转至境外用于赌博,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李树彪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由其监管的住房公积金6205.5万元,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或非法转至境外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已于今年3月25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2)2006年,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陈熙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经查,2002年,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改制开始,陈熙为筹备资金,利用担任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会计肖某虚开发票贪污公款589760元,挪用公款1200万元借给喻某,后又以向喻某借款的名义,将上述1200万元用于认购改制股权。向黄岩某厂厂长顾某借款300万元,改制后,挪用单位资金300万元还了顾某的借款。另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自己个人购买别墅。
附录:
《党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
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八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