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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时间: 2020-08-29 18:30:55   来源: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下列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


一、党组织和党员;

二、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五、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七、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检举、控告、申诉人须知


一、遵守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相关规定,做到依法、文明、有序反映问题。

二、反映的情况及问题,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多人反映共同情况和问题的,应推选代表进入接待场所,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四、不得在接待场所及周边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接待场所,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接待场所。

五、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六、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接访人员。

七、信访接待室为涉密场所,未经工作人员允许,禁止录音、录像或拍照。

八、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信访举报渠道

1.来信请寄:

临海市纪委市监委信访和申诉复查室

邮编:317000

2.来访请到:

临海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市纪委市监委接访室

(位于东昇大厦一楼)

3.举报电话:

0576-85012388


(三)工作流程

检举控告办理流程图



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程序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独立行使检查权、监察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党规党纪和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党规党纪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依靠党组织,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规依纪依法维护党员和监察对象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党员或者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线索及相关材料,并予以处理。

问题线索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了解、核实。  

立案审查调查:审查调查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立案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在审查调查结束后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


三、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四、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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