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1-07-28 00:00:00 来源: 临海廉政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以下简称“村监会”,与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为同一人员组成,对村(社)务实施监督,向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监会的监督对象:
(一)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及成员;
(二)其他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则
第四条 村监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社员)会议和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社)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管会反映村民对村(社)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工)委指导下,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对村级组织成员开展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活动,对违背廉洁承诺和创业承诺,群众反映强烈的村级组织成员,要求做出解释或重新承诺。
第五条 村监会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开展的监督事项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社员)的利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上级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本村的发展和稳定。
第六条 村监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召开村监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监督事项;
(三)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监督事项;
(四)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安排的重要工作;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
第八条 村监会审议监督议题、决定事项,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条 村监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工作台帐,经与会成员签字后作为村务档案留存,以备查阅。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流程
第十条 村监会对村(社)务决策开展监督。主要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实行监督。监督村(社)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其主要流程:
(一)村监会主任列席村级组织村(社)务会议;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决策程序、违背公平合理的决定,可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社管会)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村监会对整改措施或答复不满意时,提请村民委员会(社管会)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无法召开时,提请村党组织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六)全程监督村(社)务决策是否按决议要求实施。
第十一条 村监会对村务(财务)公开开展监督。主要监督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广大群众是否明白。对村务(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村监会应督促村民委员会(社管会)按时答复和处理。其主要流程:
(一)村民委员会(社管会)提出村务(财务)公开的具体方案或事项;
(二)对公开程序的规范性、时效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三)对有疑义的公开事项,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管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四)审核通过后,村监会盖章;
(五)以公开栏等形式向群众及时公布;
(六)公布5日内,有5名以上村民联名向村监会投诉有遗漏、不真实等情况,村监会应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后提请村民委员会(社管会)重新公布;
(七)村民委员会(社管会)须在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是否重新公布,若不答复要请上级进行协调,若不重新公布要有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 村监会对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开展监督。重点是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和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支出事项,按月或按季进行审查;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对村级集体资金的监督流程:
(一)和社管会一起对村级集体原有积累、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补助收入、专项资金收入以及其它收入等村级集体所有收入进行盘点;
(二)督促社管会将村集体所有收入统一开票、及时存入专户;
(三)对村集体收入帐目进行审核,逐笔公示;
(四)对村助理会计(出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金盘点;
(五)支出票据应为有效凭证,注明用途事由,由经手人和证明人共同签字;
(六)村监会审核、盖章,交村“二支笔”审批。村监会每月或每季对村级财务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大额支出(一般在10000元以上),原则上要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票据,经村监会集体审核决定后,不予入帐报销;对有争议的票据,村监会应提请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八)未经村监会审核盖章的票据,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不得入账报销。村监会无正当理由不予审核盖章的,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可凭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的有关决议予以入账报销;
(九)发现村级财务管理有严重问题的,可提请上级部门进行审计。
对村级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的监督流程:
(一)社管会对村级办公用房、经营性房产及公益性房产等建筑物、交通和通讯工具、农田水利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设施,以及各类应收款、长短期投资、无形资产等集体资产和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矿产等自然资源进行登记造册;
(二)村监会审核、盖章;
(三)报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备案;
(四)村级集体重要的资产和资源(价值1万元以上)出租、转让时,村监会成员可参加村级组织会议,经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道)主管部门同意,公示3日后,签订相关协议,交村监会盖章备案。
第十三条 村监会对村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督。主要是对工程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项目确立是否合理;施工单位是否按有关程序实行竞争性选择;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其主要流程:
(一)参加村级组织工程建设相关会议,监督村工程建设项目的决定依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二)村监会主任全程参与工程的立项环节;
(三)项目招投标时,参加招标会,监督村级组织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监督经济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工程量、设计变更超过招投标总价的10%或单项变更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必须经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监会盖章方可实施;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并监督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六)项目完工后,参与工程验收和资金决算审计;
(七)如发现村工程项目建设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向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并协助调查。
第十四条 村监会对村级组织成员廉政勤政开展监督。重点监督村两委任期目标执行情况;组织并主持村级组织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活动,对履行职责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的村级组织成员,可向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督促抓好村两委成员“创业承诺”、“廉政承诺”兑现情况的落实,协助镇(街道)做好村级组织成员的考核工作。其主要流程:
(一)发现村级组织成员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召开村监会会议,形成同意调查决议;
(三)向镇(街道)纪(工)委提出调查申请;
(四)批准后,在镇(街道)纪(工)委指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五)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镇(街道)纪(工)委;
(六)镇(街道)纪(工)委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立案查处;
(七)通报处理决定。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村监会开展工作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代表村民(社员)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级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不干涉其正常工作;
(二)坚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
(三)努力提高自身素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未经核实的情况对外传播;
(四)增强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努力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不准参与和支持群众上访、集体闹事和家庭、宗族、派性之间权力之争。
第十六条 村监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不合法、不真实和手续不齐全、不完整的票据凭证予以审核盖章,村民(社员)反响强烈的;
(二)对违规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或制止不了,不及时向所在镇(街道)纪(工)委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无正当理由故意不予审核盖章的;
(四)违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村依法依规的事务无故阻挠、避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五)违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中的相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对本村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被镇(街道)纪(工)委责令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八)伙同村级组织成员伪造、篡改凭证,或毁灭相关财务资料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十七条 村监会成员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临海市村干部问责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指的村包含行政村、农村社区。各镇(街道)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临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临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